close

除了經常運動的人會因打球時彈跳動作落地不慎腳踝扭傷之外,一般人生活中上下樓梯或是走路 (尤其是穿著高跟鞋的女性)也會因為踩踏不慎造成腳踝扭傷(俗稱的翻腳刀,年輕人又叫翻船)。

發生這種狀況時,常見的錯誤處置就是自以為腳踝脫臼,又跑去給國術館處理,試圖「喬」回來!結果只會越喬越腫!

事實上,腳踝扭傷時通常是傷在外側,腳踝外觀上看起來會腫脹甚而有瘀青的現象。這是因為腳踝外側的三條韌帶 – 前距腓骨韌帶、跟腓骨韌帶、後距腓骨韌帶已經有了撕裂傷,甚至斷裂,內部開始出血造成血腫。通常是前距腓骨韌帶、跟腓骨韌帶這兩條韌帶的傷勢會較為嚴重。

因為原本負責固定關節的韌帶撕裂傷,關節會有鬆動的感覺,才會容易誤以為是脫臼。

鄭本岡表示其實只要依照外科傷害處理的PRICE原則處理,就能確保日後不致有其他後遺症。

”P”rotection-保護腳踝,受傷當場立即停止動作,並保護腳踝不再受傷害;

”R”est-休息,讓受傷的腳踝休息;

”I”ce-冰敷,以冰敷來幫助腫脹部位消腫;

”C”ompression-壓迫,適度的包紮來避免腳踝繼續腫脹,也能提供腳踝穩定保護的作用;

”E”levation-抬高,把腳踝抬高至比心臟高的高度,可減少血液流向腳踝,避免持續腫脹。

當然,若是嚴重扭傷,建議還是要到骨科確認是否有骨折,排除骨折之後。可以依照韌帶撕裂傷嚴重程度,用活動式石膏、彈性繃帶或是現在很流行的肌貼固定腳踝(圖三)。

重點中的重點就是—「不要再用傷腳走路」,一定要聽醫師囑咐用拐杖走路!因為受傷的韌帶會長出結締組織,自我修復。這個過程大概是三到四週。即使你去推拿,敷中藥,而且在這段期間還是用傷腳去走路,你也是一個月後慢慢恢復,能夠走路,甚而跑步。

但若持續用傷腳走路,韌帶在經常一閉一合的情況下重新生長,長出來的韌帶會是鬆弛的,穩定關節的力量不足,日後就很容易再次扭傷。

有習慣性腳踝扭傷的人去回想受傷的過程,通常第一次是最痛的,但因為復原的過程還是用傷腳走路,韌帶變鬆了,很容易又再次扭傷,但再次扭傷就似乎像第一次那麼痛了,到第三次扭到,韌帶已經變得很鬆沒有支撐功能,扭到時也不是那麼痛了。

但是到了這個地步的時候,腳踝的運動表現已經大不如前,跑步時會很容易再次扭傷,走在不平的沙地、石子路時也會不自覺的擔心腳扭傷,而變得小心翼翼。若是運動員到了這種地步,運動表現一定是大不如前!

若想要恢復原先的運動表現,只能做韌帶重建手術!通常是切一段腓長肌來做韌帶重建,或是以Shrink收縮手術來縮短韌帶。

總之,這種幾乎人人都有機會遇到的腳踝扭傷運動傷害,除了依照PRICE原則處理之外,最重要就是不要去推拿!一定要用拐杖走路!才能讓韌帶自然順利重新生長出原本長度的韌帶,再經過復健後一定會恢復原來的功能!

文/鄭本岡醫師

文章來自

彈跳翻船、踩高跟鞋拐到,別急著找國術館「喬」!骨科醫師提供緊急處理5字訣

▲普悠瑪翻覆事故滿月,後續情緒輔導挑戰才要開始。(示意照/翻攝自Pixabay)

匯流新聞網記者陳鈞凱/台北報導

今年10月21日台鐵發生傷亡慘重的普悠瑪翻覆意外,事故今(21)日屆滿1個月,國內諮商心理師發出提醒,指遭遇重大事故後,滿月是重要關鍵,傷者及罹難者家屬往往由一開始的震驚進入哀傷期,悲傷、憂鬱情緒恐大量湧現,希望除政府能夠拉長提供心理資源的時間之外,周遭親友也該持續陪伴傾聽。

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今舉辦「2018諮商心理師節」活動,今年2月6日花蓮地震及10月21日普悠瑪翻覆等重大意外事故,成為諮商心理師擔憂的話題。

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言人林萃芬強調,像普悠瑪翻覆這種瞬間發生的「人禍」,傷者及罹難者家屬所面臨的心理轉折,難熬的狀態,外人往往難以想像,事故發生的當下,他們儘管震驚、不解、困惑,但忙於處理後事,還可以轉移注意力,但滿月就是第一道關卡。

由震驚期轉入哀傷期、哀悼期,林萃芬說,情緒這時會慢慢湧現,自責甚至憤怒,悲傷或憂鬱的情緒會比一開始更加大量,且經驗顯示,事故3個月到半年後,來自外界的關懷往往少了,如本身沒有好的情緒出口,危機往往就發生在這一階段。

林萃芬建議,政府應拉長對傷者或罹難者家屬的輔導資源提供時間,而針對心有「來不及道別」遺憾的家屬,不妨可以透過畫畫、語文等方式,把悲傷釋放出來,不要深埋在心底;另外,家庭治療也是重點,透過互相的支持來消化情緒。

照片來源:翻攝自Pixabay

【匯流筆陣】
CNEWS歡迎各界投書,來稿請寄至cnewscom2016@gmail.com,並請附上真實姓名、聯絡方式與職業身份簡介。
CNEWS匯流新聞網:https://cnews.com.tw

【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】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林立欣 的頭像
    林立欣

    林立欣的Blog

    林立欣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